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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需知开具发票常见的几个误区

来源:广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3/13 16:35:15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和索要发票,已经成了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但就是这么一件常见的事,经常让纳税人掉进坑里。

开具发票常见的几个误区:

—01—

票面格式开具有误

比如发票信息打印不清晰;发票信息压线错格,甚至超出纸质发票边缘;手工涂改发票信息等。

小贴士:

1、开具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2、使用针式打印机开具发票,打印发票前先进行格式调整(可用A4纸进行调试),确保信息能与发票栏次一一对应。

—02—

购买方信息有误

比如购买方名称输入不规范,将“厦门市某某有限公司”填成“厦门某某有限公司”或者“厦门市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等。

小贴士: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以下情况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直通车: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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