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历经多次调整,给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带来较大影响。尤其工资收入的计算,更需要财务朋友们分情况谨慎处理。
情况1:1个月内工资分次发放的计税
职工汪某2017年7月15日取得上半个月工资3 000元,7月31日取得下半个月工资3 000元,当月共计工资6 000元,请问是否代扣个税?
汪某应纳个税=(3 000+3 000-3500)×10%-105=145(元)
提醒:个人所得税是按月计征的,这与分多次发放没有关系,都需要合并计算征收个税。
情况2:2个月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的计税
职工汪某2017年7月份一次性取得了5月、6月的工资,其中5月份工资金额2 800元,6月份为3 000元,计算应纳个税。
汪某应纳个税=(2 800+3 000-3500)×10%-105=125(元)
提醒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
提醒2:如果属于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才可以分解到工资原来所属的月份代扣个税。
情况3:取得年终奖的计税
职工汪某2016年12月份工资4 000元,年底取得年终奖36 000元,计算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的个税?
工资的个税=(4 000-3 500)×3%-0=15(元)
年终奖的个税计算分为2步:
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6 000÷12个月=3 000(元)
找到对应的税率为10%,以及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款。应交个税=36 000×10%-105=3 495(元)
提醒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提醒2: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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