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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由选择?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具体解读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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