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履行哪些消防责任?
1、火灾高危单位应额外履行哪些责任?
答:火灾高危单位指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应额外履行六条责任: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建筑合用单位应履行哪些额外责任?
答: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什么责任?
答: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5、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应履行哪些责任?
答: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