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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核心部件,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

一、火灾报警控制器状态分类
(1)屏蔽状态,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2)监管信号,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3)监管报警状态,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自检状态,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5)正常监视状态,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二、火灾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4)火灾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6)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