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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备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
中级报考条件: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操作人员、消防文员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均可报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