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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2019年高中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来源:佛山星火教育时间:2019/3/26 9:28:57

广东省佛山市2019年高中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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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佛山市高中招生录取管理工作

(一)中考的报名、填报志愿及录取等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并实行分批次录取,确保全市中考工作的指挥调度、信息发布、数据查询、动态管理、资源共享、数据管理等效率不断提高。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调整考生录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已被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进行二次录取。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擅自招生。未经市或区招生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

(三)公办普通高中只能录取参加当年中考的考生。各招生学校应按照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定等择优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按志愿录取的,任何单位、学校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的学校;凡属录取后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当年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资格处理。学校根据市、区招生部门审核的录取名单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

(四)佛山市华英学校双语教学实验班未完成计划部分,由学校在低录取控制线上实行自主招生。

(五)民办普通高中招收公费生按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办法执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本市考生必须经区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其自主招生计划须报区招生部门审核、市招生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学籍审批手续,自主招生结果需造册上报市、区招生部门备案。

(六)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的有关规定,为与我省异地高考方案衔接,经区人民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与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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